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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公证难破例发房产证  
 
2008-08-20 08:05:02 来源: 广州日报网络版作者: 李婧
 

    本月16日本报A8版《40年前获赠老屋 今天过户遇麻烦》报道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昨日表示,根据国家规定,房产办理继承登记必须有继承公证书,即便有遗嘱,也必须进行公证,否则,“很难破例发证”。

  1967年获得一张房契

  住在广州市荔湾区长寿东路安阜里11号的黄佩群今年已经89岁,1967年她从即将去世的90多岁高龄的姑妈吴新手中获得该房产的房契以及遗嘱一张,此后一直没有办理房产继承登记。但去年,黄佩群的孙子来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要求继承黄佩群这一房产,经过工作人员解释,才知道这一房产还未落户于黄佩群名下。于是,黄佩群要求凭吴新给其的遗嘱办理继承登记,然后转赠给孙子。

  对此,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明确,继承登记是指死者遗留的房屋转移给有继承权人所有,由继承人持房地产证办理房屋的登记,其中,必须提交继承公证书。

  对于黄佩群及其后代多次信访,市国土房管局也给予答复:根据国家规定,一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二是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以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交易中心出示遗嘱原文

  然而,黄佩群没能取得遗嘱公证书。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示的吴新遗嘱原文为:“因我年老多病无依,侄女黄佩群时常照料……故我生时先将屋契据等交侄女黄佩群收执丞受,空口无凭,故立下遗嘱一纸为据”。这一遗嘱被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认为有瑕疵,并未直接明确房产由黄佩群“继承”,只是屋契交给黄佩群收执。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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