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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产权为何归开发商所有?   
2007-09-27 11:30:35 来源: 南方日报作者: 记者/陈球 
 

  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状告广州国土房管局

  ■以案说《物权法》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违法审批白云畔山花园小区车库产权证给开发商?近期,该小区业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撤销开发商的车库产权证。

  据悉,该案为《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前广州首宗小区车库产权纠纷案。昨日,该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由△起诉撤销开发商车位产权证

  本报今年7月31日曾报道,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入住该小区4年后,仍得不到开发商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公司”)提供的房产证,遂以停止归还银行供楼款进行抗议,后被银行告上法庭。就在李迎秋前往越秀区人民法院应诉的当天,他竟被3名不明身份男子砍成重伤。据悉,多年来,该小区未取得房产证的业主人数众多。

  故意伤害案件尚未审结,昨天,李迎秋再次以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的身份出现在白云区法院。该业委会起诉房管局,认为房管局违法批准圣地公司取得小区车库产权,请求房管局撤销颁发给开发商的车库产权证。

  业委会△车位车库都属业主所共有

  去年,白云畔山花园部分业主反映,该小区开发商圣地公司将小区的共用车库私自抵押给银行(目前该车库已被白云区法院查封)。2006年8月,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答复,小区内1881平方米的停车场属于小区公共用地分摊面积。2006年9月17日,李迎秋被房管局告知,除小区车库外,还有几处公用设施均已登记为圣地公司所有。

  昨天庭审时,原告代理人,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举出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周玉忠认为,如果房管局允许开发商独立拥有车库产权,那么《物权法》给业主的上述保障将成一纸空文。

  房管局△开发商产权证审批有理有据

  昨天,房管局的代理律师称,2005年2月和3月间,圣地公司向该局登记3处车库地产分割。经广州房管局审核,白云畔山花园小区的停车场并没有分摊给业主,而是独立测绘的,由于圣地公司申请登记手续齐全,所以向圣地公司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第三人圣地公司的代理人则向合议庭出示了《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根据该证明书,广州国土局确实审批了开发商的车库产权。圣地公司代理人表示,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并没有损害业主的利益,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并非就是指该配套设施为业主所共用。

  房管局代理律师极力主张,车库不应列为分摊,因为小区在建造时,开发商拥有小区的产权,等到业主住进来,他们再跟开发商签订所住房屋的产权转让,在这个转让中,公用建筑面积并没有转让,依然为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业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圣地公司在法庭上坚称,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起诉。其代理人认为,业委会提起诉讼,首先要有小区20%的业主书面提议,并在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依法进行诉讼。

  对于圣地公司代理人否认诉讼主体资格,李迎秋表示不解,“去年与开发商发生多次诉讼,他们对此未提出异议,现在提出来有些滑稽,岂非出尔反尔?”

  周玉忠认为,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业委会提起诉讼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更没有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进行诉讼的门槛规定。“另外,法律也没有对业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作具体规定,应视为允许其依法参与行政诉讼。”

  庭审直击

  《物权法》规定车库产权归业主

  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停放车辆的车库应该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据悉,本案涉及的3个车库位于房屋架空层,依照相关规定,低于2.5米的架空层为公用设施,否则是业主物业的一部分。“现在许多开发商规划前把架空定为低于2.5米,而建造时,却又把地面挖低,使得它又高于2.5米,”李迎秋透露说。

  周玉忠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车库应为业主所共有,并给业主使用,开发商不是车库的产权人,无权申请车库的房地产登记。“圣地公司将其抵押给银行,一旦易主成功,业主优先使用车库的权利将形同虚设。”

  小区土地使用权转属业主?

  小区业主入住并成立业主团体之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转移到全体业主名下?周玉忠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35条、142条、146条等规定,回答是肯定的。

  周玉忠表示,开发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经名不符实了”,“不然的话,难道开发商想收回土地就收回么?”

  房管局则称,小区业主只是买下居住房屋,小区公共设施不在业主购买之列。另外,开发商拥有小区土地使用权,并不因业主入住就取消了对车库的产权的拥有。

  业主分摊了成本即拥有公用设施产权?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成本、税金及利润三部分。周玉忠认为,小区车库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商品房价格构成范围,也就说,车库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的所有费用均已转嫁给了业主,其产权当然应属于业主共有。

  房管局则针锋相对地予以驳斥,“原告代理律师夸大了分摊成本与土地权属的问题,事实上,这两者之前没有必然关联性,小区业主不因付了房款就拥有整个小区公用设施的产权。”

  开发商产权证名存实亡?

  根据《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相关规定,在新建成房屋时,开发商持有关证明,可以到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也就是说,新建的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并发给开发商房地产产权证明书。

  周玉忠认为,该证明书只是一个名义,并不能证实产权实质上就归属于开发商。“因为,初始登记只是一个过渡登记和形式登记,而且,在实际操作上,权属证明书并没有规定何时撤销,即便房屋物权早已转移或已不存在,该权属证明书依然存在并记录为开发商所有。”

编辑: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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