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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房屋月租金10万以下综合征收税率2.5%

2019-12-11 07:45 来源:现代快报

  房屋租赁究竟涉及哪些税收?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又要如何办理呢?12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税务官方微信获悉,目前南京对于出租住房月租金在1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按照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2.5%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和缴纳税款。

  记者了解到,一般来说,在个人出租住房的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目前南京市在实际的征收管理中,对于出租住房的月租金在1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不按照分税种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照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2.5%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和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2.5%的综合征收率适用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享受免征优惠的情况。对于承租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月租金收入没有超过10万元,在出租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综合征收率为4%。

  南京税务提醒,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准备的资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注:尚未办证的新购商品房,须提供买卖契约(正本第1、第2和最后一页)复印件(查验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等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是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并由监护人全权代理;单位:新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注:承租方若是单位的,房屋租赁合同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5.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原件)、共有权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6.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租赁发票在哪里代开

  玄武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房屋租赁 珠江路455号 83678201

  秦淮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房屋租赁 瑞金路10号 8463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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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号 5811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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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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