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广州李小姐以10万元定金认购了“美的·鹭湖森林度假区”的一套商品房,事前销售人员曾口头承诺下定金就有“优惠价”且“不满意可退”,而后李小姐对售楼方给出的“优惠价”不大满意,欲意要求退还定金时,对方却改口说“定金不可能退”,并声明认购书对此条款有相关说明。且据李小姐所陈述,她后来才发现认购书上的“定金不可退”相关条款,以及认购书的甲方并不是当初销售人员口中所说的“美的置业”,而是一家名为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而当初销售人员的名片对供职公司的信息标明不够清晰。
究竟是不是口头承诺看起来铁板钉钉,而在认购合同里却“变了卦”?房产商真的打着知名上市公司的旗号来引人“上钩”,让消费者“信以为真”?若情况属实,那房产商就违背了市场诚实守信的原则。
按此前的一些案例,销售人员为实现销售目的而做出“口头承诺”,是一种“要约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销售方如果“反悔”,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搞噱头而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如果把“口头承诺”当儿戏,将其变成大言不惭的营销噱头,如此这般爱搞花样,如此爱信口开河,那视市场诚实守信为何物?这一点,不管是销售人员还是销售人员背后的房产商都需要好好扪心自问一声。必须认识到,为别人设下“陷阱”,迟早也将自己拖垮下去。
市面上,关于购房买车,销售方口头承诺定金可退而最后称“无法退”的情形时有发生。究竟定金可退还是不可退?一直是关注的焦点。据法律专家解释,定金是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了其不可退还和双倍退还的情形。
在本案例当中,当初乙方李小姐与甲方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时,甲方出具的认购书里这样道,“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后在该商品房的销售全过程中不允许更名、换房、退房,若乙方不能按照认购书姓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无权退还定金。”
其实,“不允许更名、换房、退房”、“无权退还定金”这些规定字眼,有悖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形解释,乙方和甲方因为合同里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合同签订失败,购房定金是要退还的。
如果房产商眼里果真无视“退还定金”的具体情形,而是设“苛刻”条件来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来强化自己的利益版图,这实属不该。
后来,乙方李小姐与甲方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房子价格上未达成一致,据李小姐方的陈词,她一直以为销售人员起先口头声称的“不满意可退款”的承诺能“有效到底”,而房产商方回应说,销售事先明确告知“定金不可以退”。虽然他们各有说法,一时难以判断事实;但是,话说回来,如果承诺变成“口头支票”,如果某些条约不平等地加身,请问诚信与公平何在?
“房子买卖”本是美好生活里头的一件美事,却因销售方的不守信,而令人感到糟心。消费者在购房置业的过程里,要小心提防各种“口头噱头”,对合同的条款字眼盯紧盯准,多咨询法律意见,这样才能真正地“称心如意”。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相关企业公司,只有坚守“诚信为本”,财富的大厦才能真正地越垒越高,要不然,垮掉的速度可能比一句“口头承诺”的时间还快!